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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商務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精神,進一步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決定修改《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建城〔2014〕167號)部分條款,現通知如下: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二、在第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發證部門應當公示審批程序、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公開辦理進度,并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三、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改為“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將第(二)項第1條修改為“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將第(五)項第三款修改為“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質量保障和安全用氣服務制度等”;第(六)項第二款第1條修改為“1.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以上人員均應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第(六)項第二款第2條修改為“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等相關管理人員。以上人員均應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第(六)項第二款第3條“燃氣用戶檢修工”后增加“瓶裝燃氣送氣工”。
四、刪除第六條第(二)、(三)、(四)、(五)、(六)項;將第(七)項修改為“(二)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增加“(三)申請人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情況,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或租賃情況,企業工商登記和資本結構情況的說明”;將第(八)項序號修改為“(四)”;將第(九)項修改為“(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十二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發證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
六、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燃氣經營企業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七、將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與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相關的材料”。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燃氣經營企業遺失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由發證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免費發布遺失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許可證表面發生臟污、破損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氣經營許可證內容無法辨識的,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收回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九、在第十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此后序號順延:“第十九條 發證部門要協同有關部門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強化對燃氣經營的事中監管。針對違法違規燃氣經營行為強化事后監管,依法及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種類和性質并予以處置。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對于違法燃氣經營企業和有關人員依法實施吊銷、注銷、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
十、在第二十條第一款段尾增加“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應用,按照要求將形成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有關文件交由城建檔案部門統一保管”。
十一、在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內容為:“農村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二、將第三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中“住房城鄉建設部”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現將修改后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予以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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